(二)簽證之發給對象 |
① 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為居住在台灣之居民。
② 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之年齡介於18歲以上,30歲以下。
各申請期間之受理對象,請參見下述(四)之(5)]
③ 在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,以度假為主要目的而停留在日本。
請參見上述(一)之注意事項
④ 過去未曾取得此種日本簽證。
⑤ 無被扶養者同行。(若該家屬持有其他有效簽證則除外)
⑥ 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(載有身分証字號)。
⑦ 持有返回台灣之交通票券,或有足夠經費購買該票券。
⑧ 持有足以維持停留日本最初期間之生活所需費用。
⑨ 身體健康且無不良紀錄或犯罪紀錄。
⑩ 已投保在日停留期間,死亡、受傷及生病之相關保險。
(三)打工度假簽證 |
(1) 簽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。(自各期之領證期間第一日起算)
(2) 在簽證有效期間內赴日,並由入國審查官給予上陸許可者,即表示被認可自當日起,在日停留一年。
(3) 簽證之有效期間無法延長。不能在有效期間內赴日者,該簽證將失去效 力 。
(四)申請手續 |
(1) 申請方法
須由申請者本人,攜帶所需文件,向本所提出簽證申請。
※不接受代理申請或郵寄申請。
(2) 申請地點
(財) 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 所在地請連結此處
(財) 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 所在地請連結此處
(3) 申請期間
第一期 :2016年5月2日(一) ~5月6日(五)
第二期 :2016年10月31日(一)~11月4日(五)
(4) 受理申請時間
上午 9:15-11:30
下午 1:45- 4:00
※其餘時間不接受申請。
(5) 受理對象
第一期 : 1985年5月3日~1998年5月6日出生,
並打算在2016年6月20日起一年內,赴日打工度假者
第二期 : 1985年11月1日~1998年11月4日出生,
並打算在2016年12月12日起一年內,赴日打工度假者
(6) 申請所需文件
請連結此處
※注意(重要) |
(五)審查方式 |
(1) 對於所有受理申請的案件,將會進行嚴格審查。
(2) 若申請件數多過發給件數時,將以最符合打工度假制度宗旨及發給要件為準,來選出合格者。
(3) 審查官判斷有必要時,將會安排面談。
(4) 對於審查之基準,不發給之理由等,恕無法回答,敬請諒解。
(5) 同一申請期間重複提出申請者(包含向台北∙高雄兩事務所之申請)一律無效。
(六)審查結果 |
(1) 發表日期
第一期: 2016年6月17日(五)
第二期: 2016年12月9日(五)
(2) 發表方式
審查結果,本所將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(受理申請時,由本所蓋在受理領證憑單上之號碼)於本所網站,並張貼於台北∙高雄兩事務所門口。
請上您提出申請之事務所網站或事務所門口之公告確認。
※注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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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領證期間
2015年申請者
第一期:2015年6月15日(一)~2016年6月15日(三)
第二期:2015年12月14日(一)~2016年12月14日(三)
2016年申請者
第一期:2016年6月20日(一)~2017年6月20日(二)
第二期:2016年12月12日(一)~2017年12月12日(二)
(2) 領證所需資料等
請連結此處
※注意(重要)
○要取消申請,請向原来受理申請之事務所辦理。 |
※注意(重要) |
(八)赴日後的生活指南 |
(1)關於打工
打工度假制度認可在不超過一年的度假期間,為補旅費之不足,而從事之打工活動。
但,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。
若有違反情事,有可能會被警察逮捕或強制遣返,甚至會限制其日後之入境日本,請務必注意。
(2)有關在留管理制度
2012年7月9日起開始新的再留管理制度
<由成田機場,羽田機場,中部機場關西機場,新千歳機場,廣島機場及福岡機場入境者>
入國審查官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章後,將一併發放在留卡,取得在留卡者請於確定居住地後14日內,攜帶在留卡到居住地市區町村窗口申報居住地。
<由其他機場及港口入境者>
入國審查官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章後,將在上陸許可章旁註記「在留卡日後交付」的說明,入境後請於確定居住地後14日內,到居住地市區町村窗口申報居住地,待在留卡製作完成後將由地方入國管理局寄到該居住地。
另外,隨著新的在留管理制度之實施,在在留期間內,不需辦理再入國許可手續,即可自由進出日本(此即所謂「視同再入國」)。但,在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,必須提出視同再入國之申請。未提出視同再入國之申請者,隨著他的離境,其打工度假的在留資格也就結束了。
相關手續,請向居住當地轄區之入國管理局洽詢。
關 於新的在留制度 可參閱以 下網址之內容。
→http://www.immi-moj.go.jp/newimmiact_1/zh-TW/index.html
(3)生活情報
提供在日本生活之外國人最基本的必要資訊。
對象 : 預定將在日本生活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