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簽證之發給對象

  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為居住在台灣之居民。
  申請打工度假簽證時之年齡介於18以上,30以下。
       各申請期間之受理對象,請參見下述()()]
  在不超過一年之期間,以度假為主要目的而停留在日本。
       請參見上述()之注意事項
  過去未曾取得此種日本簽證。
  無被扶養者同行。(若該家屬持有其他有效簽證則除外)
  持有有效之台灣護照(載有身分証字號)
  持有返回台灣之交通票券,或有足經費購買該票券。
  持有足以維持停留日本最初期間之生活所需費用。
  身體健康且無不良紀錄或犯罪紀錄。
  已投保在日停留期間,死亡、受傷及生病之相關保險。

 

(三)打工度假簽證

   (1) 簽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。(自各期之領證期間第一日起算)
   (2) 
在簽證有效期間赴日,並由入國審官給予上陸許可者,即表示被認可自當日起,在日停留一年。
   (3) 簽證之有效期間無法延長。不能在有效期間赴日者,該簽證將失去效   

 

(四)申請手續

 (1) 申請方法
   須由申請者本人,攜帶所需文件,向本所提出簽證申請。
   不接受代理申請或郵寄申請。
 (2) 申請地點
   (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   所在地請連結此處
   (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   所在地請連結此處 
 (3) 申請期間
   第一期 :201652(56()
   第二期 :20161031()114()

 (4) 受理申請時間
   上午 9:15-11:30
   下午 1:45-  4:00
   其餘時間不接受申請。
 (5) 受理對象
   第一期 : 198553日~199856日出生,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並打算在2016620日起一年,赴日打工度假者
   第二期 : 1985111日~1998114日出生,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並打算在20161212日起一年,赴日打工度假者
 (6) 申請所需文件
   請連結此處

 

注意(重要)
受理申請期間,為避免因人數眾多而發生混亂之情況,本所可能會限制進入大廳之人數。敬請依照現場事務人員之引導辦理。
若申請人數過多,本所有可能會限制每日受理申請人數。因此,即使在受理申請時間前來,也有可能無法受理申請,敬請諒解

 

 

(五)審方式       

 (1) 對於所有受理申請的案件,將會進行嚴格審
 (2) 若申請件數多過發給件數時,將以最符合打工度假制度宗旨及發給要件為準,來選出合格者。
 (3) 官判斷有必要時,將會安排面談。
  (4) 對於審之基準,不發給之理由等,恕無法回答,敬請諒解。
 (5) 同一申請期間重複提出申請者(包含向台北高雄兩事務所之申請)一律無效。

 

(六)審

 (1) 發表日期
   第一期: 20166月17()
   第二期: 2016129()

 

 (2) 發表方式 
   審結果,本所將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(受理申請時,由本所蓋在受理領證憑單上之號碼)於本所網站,並張貼於台北高雄兩事務所門口。
        請上您提出申請之事務所網站或事務所門口之公告確認。

 

注意
發表時,係公告合格者之受理號碼。若遺失受理 領證憑單,恐將無法確認結果,因此,敬請妥善保管。
關於審結果,恕不接受電話、窗口等之

 

 

(七)領證手續

   (1) 領證期間 
         201
5年申請者
      第一期:2015615()2016615()
      第二期:20151214()20161214()

         201
6年申請者
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一期:2016620()2017620()
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二期:20161212()20171212()

 (2) 領證所需資料等
   請連結此處

 

注意(重要)
過了上述之領證期間,就不能再領證,請務必注意。
不能在上述期間完成領證手續者,視同放棄,該許可亦將失效。
若遺失受理領証憑單,將無法領取簽証,請務必妥善保管。

 

○要取消申請,請向原来受理申請之事務所辦理。

 

 

注意(重要)
各期之領證期間與該期「簽證之有效期間」是一致的。
不能在有效期間赴日者,該簽證將失去效力

 

 

(八)赴日後的生活指南

 (1)關於打工
   打工度假制度認可在不超過一年的度假期間,為補旅費之不足,而從事之打工活動。
   但,不得在酒吧等風化場所及特殊營業場所從事打工活動。
   若有違反情事,有可能會被警察逮捕或強制遣返,甚至會限制其日後之入境日本,請務必注意。
 (2)有關在留管理制度
   201279日起開始新的再留管理制度
  <由成田機場,羽田機場,中部機場關西機場,新千歳機場,廣島機場及福岡機場入境者>
   入國審官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章後,將一併發放在留卡,取得在留卡者請於確定居住地後14,攜帶在留卡到居住地市區町村窗口申報居住地。
  <由其他機場及港口入境者>
   入國審官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章後,將在上陸許可章旁註記「在留卡日後交付」的明,入境後請於確定居住地後14,到居住地市區町村窗口申報居住地,待在留卡製作完成後將由地方入國管理局寄到該居住地。

 

   另外,隨著新的在留管理制度之實施,在在留期間,不需辦理再入國許可手續,即可自由進出日本(此即所謂「視同再入國」)。但,在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,必須提出視同再入國之申請。未提出視同再入國之申請者,隨著他的離境,其打工度假的在留資格也就結束了。
   相關手續,請向居住當地轄區之入國管理局洽詢。
   關 於新的在留制度 可參 下網址之容。
   http://www.immi-moj.go.jp/newimmiact_1/zh-TW/index.html
   (3)生活情報
       提供在日本生活之外國人最基本的必要資訊。
       對象 : 預定將在日本生活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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